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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