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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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
-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2000年)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