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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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
- 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2014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2016年)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4年4月2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4号(2010年)
-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