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行为,科学、有效评估和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聚焦对环境和健康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下列产品或者物质不适用本办法:
(一)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但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二)放射性物质。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所含的新化学物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按照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但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按照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包括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2011年)
-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5年)
- 民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医保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003年)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 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19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