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行为,科学、有效评估和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聚焦对环境和健康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下列产品或者物质不适用本办法:
(一)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但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二)放射性物质。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所含的新化学物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按照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但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按照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包括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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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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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267和1333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2001年)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