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2011年)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 工作目标
各省(区、市)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 基本原则
(一)
谁举债谁负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的原则,对地方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义乌市深化国际贸易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的函(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年)
- 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
-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13年)
-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21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YYYY年MM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