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2011年)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 工作目标
各省(区、市)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 基本原则
(一)
谁举债谁负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的原则,对地方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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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
- 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温家宝(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2002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年)
-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
-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