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2011年)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 工作目标
各省(区、市)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 基本原则
(一)
谁举债谁负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的原则,对地方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2022年)
- 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2016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2023年)
-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