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馆藏文物的复制、拓印,适用本办法;馆藏文物的仿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复制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动;文物拓印是指在文物本体覆盖一定的材料,通过摹印文物上的纹饰、文字、图案等,制作拓片的活动。
第四条
文物本体及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复制、拓印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的文物及其内容的密级,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莆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
- 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202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