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馆藏文物的复制、拓印,适用本办法;馆藏文物的仿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复制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动;文物拓印是指在文物本体覆盖一定的材料,通过摹印文物上的纹饰、文字、图案等,制作拓片的活动。
第四条
文物本体及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复制、拓印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的文物及其内容的密级,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2020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