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年)
教电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进行专项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多次组织专项检查。但是,当前在一些地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越权设立向学生收费的项目;一些教育部门和学校违反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强行由农村中小学校代收各种费用;一些单位向学校摊派费用;学校用书不规范、课本费偏高等。这些做法加重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损害了政府形象。为此,2001年要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农村工作的大局。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是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关系到农村教育的形象,关系到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治本和治标两个方面入手,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行为进行坚决有力的治理。当前,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使治理工作迅速取得扎实、明显并为农民群众认可的成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严肃纪律,珍惜教育形象,体谅农民群众的疾苦,带头模范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坚决纠正一切乱收费行为,并进一步加强管理。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任何一级领导和任何一个教师,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在收费问题上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二、 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结合农村贫困地区实际试行“一费制”
(一)
今年,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不再提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不再出台新的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从2001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农村中小学实际,在贫困地区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其具体内容是,在全面清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两项收费,核定一个最高收费标准,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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