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农业部林业局关于推进高等农林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办)、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农业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教育部直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高等农林教育综合改革,提升高等农林院校服务生态文明、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与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1.
高度重视高等农林教育发展。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高等农林教育在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处于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地位。各级教育、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高等农林教育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为农林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大力推进综合改革,进一步提升高等农林院校为农输送人才和服务能力,形成多层次、多类型、多样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农林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2.
着力办好一批涉农专业。要主动适应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和农业现代化需要,建立以行业、产业需求为导向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培植新兴学科专业,用现代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提升、改造传统农林专业。实施“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适应农林业创新、国际竞争和交流合作的战略需求,着力开展国家农林教学与科研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培养一批高层次、高水平拔尖创新型人才;立足现代农林业发展需要,提升、改造传统农林专业,培养一大批复合应用型人才;面向农林业生产一线以及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需要,深化面向基层的农林教育改革,培养数以万计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懂经营、善管理的实用技能型人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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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年)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
- 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3年)
-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