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工作,加强对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
第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评估资格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后成为矿业权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资格管理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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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旅游局民航局关于促进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关于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绿色建筑行动方案(2013年)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