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工作,加强对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
第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评估资格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后成为矿业权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资格管理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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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1995年)
-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23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