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工作,加强对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
第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评估资格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后成为矿业权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资格管理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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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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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
- 水利部关于实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的意见(2021年)
- 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2016年)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
-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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