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四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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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2018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
-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2024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三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