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托育服务。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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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庆期间旅游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1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补充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