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2015年)
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有针对性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划分类别
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其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为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
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经营机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必须自觉服务国家战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二、 分类施策
(一)
分类推进改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7年)
- 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武威地区设立地级武威市的批复(2001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