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2015年)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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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
- 遗嘱公证细则(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017年)
-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 民政部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确定三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通知(2013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