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十二五”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2000年)
-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2019年)
-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3年)
-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