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督促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规模等情况,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职责,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三条
教育督导部门按照《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熟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为责任督学。
第四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进行日常管理:
(一)对责任督学颁发督学证,实行登记管理。
(二)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入职后的责任督学进行定期集中培训。
(三)对责任督学实行定期交流。
(四)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优秀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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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及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
- 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202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藏族自治州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2016年)
-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