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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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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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00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
- 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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