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按照国家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2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八条第五项。
将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分别修改为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
二、
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2003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8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