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按照国家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2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八条第五项。
将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分别修改为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
二、
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孙松璞同志海关副总监关衔的命令(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2016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01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 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的函(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