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的函(2014年)
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继续保留兼职委员会议制度并调整兼职委员单位组成职责及兼职委员的请示》(国卫办报〔2014〕10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人员变动情况及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同时对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兼职委员进行相应调整。
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提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为国务院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相关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兼职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国务院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同志召集,也可委托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或联系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召集。会议议题由卫生计生委提出,报召集人确定。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由召集人签发。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20年)
-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2010年)
- 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2005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组委会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的批复(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