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
本规定所称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
- 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3年)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副厅级机构的复函(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