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通信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通信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本规定所称通信主管部门,是指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6月)
- 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1年3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2年)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2014年)
- 发展改革委旅游局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