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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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9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1年)
- 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0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