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
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
——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5年11月7日)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这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非常重要。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狠抓落实,推动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发展。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 深刻认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关键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许多重大而艰巨的任务。统观全局,必须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教育发展,使我国经济建设切实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竞争力的可靠保证,也是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职业教育,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支持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办出特点、办出水平,各地区和许多企业进行了积极探索,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的发展仍然是薄弱环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既是当务之急,又是长远大计。现在,我国就业和经济发展正面临着两个大的变化,社会劳动力就业需要加强技能培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培养更多的高级技工。我们要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加强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推进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基本实现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加快建设现代化,是本世纪头2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我们要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现代化水平,都对我国人力资源的结构和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不但需要一大批科学家、工程师和经营管理人才,而且需要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和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没有这样一支高技能、专业化的劳动大军,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机器设备也很难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国目前在生产一线的劳动者素质偏低和技能型人才紧缺问题十分突出。现有技术工人只占全部工人的1/3左右,而且多数是初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仅占4%。从制造业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看,技术工人短缺,已成为制约产业升级的突出因素。我国已是制造业大国,工业增加值居世界第四位,但还不是制造业强国,我国的制造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不小的差距。主要问题是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产品以低端为主、附加值低,资源消耗大,而且安全生产事故也多,这些都与从业人员技术素质偏低、高技能人才匮乏有很大关系。现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产业结构加快调整与重组,我们要抓住机遇,努力提高我国制造业水平,使“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真正有竞争力。这就必须从源头抓起,更加重视和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全面提升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促进社会就业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人口多、劳动力多,特别是农民多,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就业问题在我国是一个不可回避而且必须解决好的大问题。目前,全国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劳动力约2400万左右,还有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出来。促进社会就业,必须发展职业教育,普遍提高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把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作为促进城市就业的重要措施,特别要加强新增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城市就业率。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实行城乡统筹,一方面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都需要加强职业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整体文化水平较低,缺乏职业技能。必须在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广大农民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这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性任务。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也是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我们说的职业教育是个统称,它既包括技术教育也包括技术培训,既包括职业教育也包括职业培训,既包括中等职业教育也包括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要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放在同等重要位置,统筹兼顾,协调推进。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过去,我们比较重视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这是必要的,今后仍应这样做。近些年来,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必须同样重视发展职业教育。我国人力资源丰富,但劳动力整体素质不高,人才结构不尽合理,重要原因是教育结构不够完善,职业教育发展滞后。目前,全国城乡每年有1000多万初中毕业生不能升入高中,数百万高中毕业生不能升入大学;同时,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每年有上百万名大学毕业生不能及时找到工作。而社会对各类技能型人才需求量却很大,近些年来一直供不应求。从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和发展的趋势看,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需求的高峰即将到来。如果只有高中和大学这一条“独木桥”,不仅教育需求与教育资源供给之间的矛盾很难缓解,还会造成教育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浪费。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国民教育体系,加快职业教育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实行教育合理分流。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成员多样化的求学愿望,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层次人才和劳动力的需求,也才能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当今世界,教育同产业的结合愈来愈密切。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工业化国家,都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振兴经济、增强国力的战略选择。这是因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增强,需要拥有大量素质高、适应性强的技能型人才。国际经济竞争的核心,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我国要更加有效地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切实提高产业和产品的竞争力,就必须不失时机地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总之,我们要从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工作,加快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二、 坚持走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发展路子
职业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性、社会性、人民性。我国职业教育的先驱黄炎培先生曾把职业教育的目的概括为:“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职业教育应该是面向人人的教育,使更多的人能够找到适合于自己学习和发展的空间,从而使教育事业关注人人成为可能。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劳动就业制度不同,职业教育各具特色。凡是成功的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与本国实际紧密结合,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国正在举办着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我们必须走自己的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实践中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发展路子。
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着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必须满足城乡居民对职业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他们就业、创业和成才创造条件;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实行政府主导、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机制;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实行灵活多样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形成完备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我国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技能专门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城乡需要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城市就业、再就业培训。二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重点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培养。要提高我国的制造业水平,必须培养大批掌握新技术、能操作最新的机床、有创新精神的高技能人才。这类人才现在是最缺乏的。三是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由于技术进步日新月异,在岗职工也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和提高技能水平。对在岗职工的培训,也是职业教育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这三个方面涉及几亿人,是一项规模浩大的社会工程。国务院已经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和措施,特别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合理调整教育结构,重点加强职业教育。教育结构调整总的方向是: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无论是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要扩大职业教育的规模。在高中教育阶段,要坚持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并重、协调发展。“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使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在高等教育阶段,要相对稳定普通大学招生规模,重点发展高等职业院校,扩大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到2010年,使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要扩大高级技工、技师培养规模。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今后五年,我们要实施“四大工程”,包括技能型人才培养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城市职工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这四大工程将惠及千家万户,要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取得成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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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
- 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2002年)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07年)
- 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
- 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2004年)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资阳地区设立地级资阳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增补里耶古城遗址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一年第4号(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