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冲突、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突发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遵循全面覆盖、总专结合、协同联动、有效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联合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协调机制。
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指导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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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2021年)
-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