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冲突、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突发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遵循全面覆盖、总专结合、协同联动、有效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联合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协调机制。
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指导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公安部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经外国审判后回国如何依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
- 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