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冲突、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突发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遵循全面覆盖、总专结合、协同联动、有效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联合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协调机制。
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指导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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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年)
- 中国人权发展50年(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年)
-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通知(2011年)
- 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