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冲突、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突发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遵循全面覆盖、总专结合、协同联动、有效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联合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协调机制。
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指导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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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江西南昌和山东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蓬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07年)
-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