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冲突、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适用本办法。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情形,参照本办法开展运营处置方面的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条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遵循全面覆盖、总专结合、协同联动、有效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本行政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联合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协调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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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 国务院关于統一我国計量制度的命令(195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