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冲突、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适用本办法。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情形,参照本办法开展运营处置方面的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条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遵循全面覆盖、总专结合、协同联动、有效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本行政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联合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协调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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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2000年)
- 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5年)
-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
- 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
-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