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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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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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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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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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 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