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
-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
-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2022年)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