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4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 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修改为“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
(二)
删除第十五条中的“病源体”;将“海关应当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修改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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