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4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 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修改为“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
(二)
删除第十五条中的“病源体”;将“海关应当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修改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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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2024年)
- 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24年)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2008年)
-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