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推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含初期运营)线路、运营单位和城市线网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坚持以乘客为中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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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 在东盟与中日韩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领导人特别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
- 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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