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2018年)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城市社区)。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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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 “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19届亚运会和第4届亚残运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