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工作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五)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申请;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应诉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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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17年)
-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2006年)
-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