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工作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五)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申请;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应诉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副厅级机构的复函(2006年)
-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20年)
-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2018年)
- 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7年)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