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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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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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78年)
-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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