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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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8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2010年)
- 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