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履行“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的对外承诺,2011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1号),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11〕4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我国对外承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清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对涉及自主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规范性文件,再开展一次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不得制定违反我国对外承诺的新文件。
二、
对于不符合国办发明电〔2011〕41号文件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启动修订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沟通,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时,注意与中央政府对外承诺保持一致。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于2016年1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3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
-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有关问题的函(2001年)
-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