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八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
-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1996年)
-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