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闽政文〔2005〕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二、
福建省东临台湾海峡,海岸线较长,海岛和港湾众多,海洋经济总量较大,丰富的海洋资源是发展海峡西岸经济的重要载体之一。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优化海洋产业结构,促进海域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有效保护海岛和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
《区划》是科学使用和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合理安排交通运输、渔业、旅游用海,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在海湾、海岛地区的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防止对海岸、海湾和海岛的破坏性利用。涉及使用海域的工程建设项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区划》对项目用海加强预审。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不同海域特点,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和实施重点海域使用调整计划,建立良好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
四、
严格海洋环境保护措施。要依据《区划》,加强对各类涉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严格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保沿海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选址符合《区划》要求;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对陆源污染物严格实行处理达标后排放,并根据《区划》要求选择排污口位置,逐步实行深海离岸排放。
五、
依据《区划》,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修编《区划》要依照法定程序,经过科学论证,做到切实可行。
你省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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