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由于石油产品的价格波动较为频繁,石油石化企业的利润不稳定,将影响部分地区的利益,为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平稳运行,国务院决定,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九月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6号(2010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
-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6年)
- 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2013年)
-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2016年)
-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