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由于石油产品的价格波动较为频繁,石油石化企业的利润不稳定,将影响部分地区的利益,为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平稳运行,国务院决定,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九月五日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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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7月)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剑川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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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