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以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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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 国务院关于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边界部分地段划分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4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年)
-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
- 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