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以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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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2005年)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
-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2014年)
-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2000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