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我国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以来,各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行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责任,粮食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是,随着国内粮食生产实现“十一连增”,一些地方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过度依靠中央的现象,自觉承担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责任有待进一步加强。为加快构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现就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 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
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在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和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快速攀升、粮食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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