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以下简称“设备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铁路安全运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设备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传真、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反映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监管部门对所收到的设备投诉举报依法合规开展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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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海关机构整合的复函(2006年)
-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
- 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的讲话温家宝(2005年)
- 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8月)
-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