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以下简称“设备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铁路安全运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设备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传真、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反映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监管部门对所收到的设备投诉举报依法合规开展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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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
- 关于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