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江西省、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粤府〔2001〕3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五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2017年)
- 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2002年)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2012年)
- 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