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2007年)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送审稿)〉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送审稿)〉的请示》(财关税〔2006〕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转制科研机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实施办法由你们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联合制定并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1年)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7年1月2日)
-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减灾委员会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2005年)
-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
- 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