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时冻结全国行政区划变更的通知(2000年)
-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 “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24年)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2017年)
- 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