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2009年)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深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应用,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以下简称城市示范),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 充分认识开展城市示范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应用面积迅速增加,部分地区已呈现规模化应用势头。为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更好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级示范。开展城市示范,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技术标准等配套能力建设,形成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效模式;有助于拉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市场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调控目标。
二、 示范城市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审核确认
(一)
申请示范城市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示范的城市是指地级市(包括区、州、盟)、副省级城市;直辖市可作为独立申报单位,也可组织本辖区地级市区申报示范城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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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2018年)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内蒙古大黑山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2006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2016年)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