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根据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修改为“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
“工程勘察企业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企业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
- 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意见(2011年)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