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
(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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