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问题的请示》(沪卫法[200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
此复。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工作的函(2004年)
- 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松花江三湖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
-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