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
一、
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
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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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
-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2023年)
-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
-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4年)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