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
一、
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
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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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
-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7年)
- “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2007年)
-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