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关于批准刘吴惠兰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的通知(201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3件规章的决定(1997年)
-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甘肃舟曲灾区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