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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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信访条例(1995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 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2014年)
- 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