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了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构建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规模较小、主要提供相关专项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是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迫切要求,也是财政部门特别是省级财政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采用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担任新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合伙人(股东),自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质量控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进一步规范合伙人(股东)之间、合伙人(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观念和整体素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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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
-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2002年)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数字出版内容投送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6年)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 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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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有关事宜的通知药品监管局(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