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了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构建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规模较小、主要提供相关专项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是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迫切要求,也是财政部门特别是省级财政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采用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担任新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合伙人(股东),自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质量控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进一步规范合伙人(股东)之间、合伙人(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观念和整体素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5年)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24年)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