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在公路水路领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对在全国范围运营以及其他经交通运输部评估明确由部管理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统称部级设施),由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统称省级设施)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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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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