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确保向使用者提供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产品的相关信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附有说明书,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包含产品能正确使用的全部信息,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健康,并与产品实际性能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生产企业申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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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7年)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
- 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8年)
-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贵州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