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2003年)
一、 申请更改或补发注册证须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更改注册证的适用情况和申请手续补充说明如下: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所说的注册证变更,系指证面(包括附表)文字的更改。除《关于对进口医疗器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做出若干补充说明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478号)第七条(一)已有规定外:“产品技术指标无变化,增加适应症的,补充相应临床报告,经审查后,变更原注册证”,符合以下情况的,可申请变更:
(一)
技术性内容无任何变化,属名称类登记项目的变更
1.
企业名称变更
(1)
境内产品须递交以下文件:
原注册证、新的生产企业许可证、新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真实性承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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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电总局关于修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年)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
-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